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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利明与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利明,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456号原告:郑利明。被告:徐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利明与被告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利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聂 勋书 记 员 刘晔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