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5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利明与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利明,徐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456号原告:郑利明。被告:徐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利明与被告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为由,在缴纳诉讼费期限内,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利明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聂 勋书 记 员 刘晔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