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8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郭建元与何淇南、赵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元,何淇南,赵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8828号原告:郭建元,男,1971年4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力(受郭建元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淇南,男,1961年3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赵群,女,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原告郭建元与被告何淇南、赵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郭建元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建元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建元撤诉。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郭建元负担。审判员 严焱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顾盈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