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82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杨东杨生武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杨东,李述瑜,杨生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82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5928175XQ。负责人:张洪太,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东,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李述瑜,女,1987年6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杨生武,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东、杨生武、李述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东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执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美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