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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执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金华市华鑫工具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金华市华鑫工具厂,金华江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金晓春,王秀娟,邵志平,邵爱球,金旭刚,杜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02执4043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567号,组织机构代码:30763137-6。法定代表人曹雪飞。被执行人金华市华鑫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新区工业园(东润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254981152。法定代表人金晓春。被执行人金华江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洞溪村,组织机构代码:32350094-X。法定代表人邵志平。被执行人金晓春,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王秀娟,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邵志平,男,1967年6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邵爱球,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旭刚,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杜静,女,1983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华鑫工具厂、金华江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金晓春、王秀娟、邵志平、邵爱球、金旭刚、杜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浙070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199741.87元及利息、诉讼费1619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金华市华鑫工具厂、金华江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金晓春、王秀娟、邵志平、邵爱球、金旭刚、杜静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房产为集体用地,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华市华鑫工具厂、金华江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金晓春、王秀娟、邵志平、邵爱球、金旭刚、杜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02执40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董新贵执 行 员 杜晨起执 行 员 胡卅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邵帅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