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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梦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梦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7刑初37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梦军(绰号“二毛”、“陈二毛”),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新洲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同年4月7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新检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梦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梦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底至同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梦军伙同“豹子”(系绰号,身份待查)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铁弄村、梅店村的简易房内开设赌场,赌场设放哨者及司机(接送赌客)数人,每日参赌数十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每盘赌注为人民币50元起,赌注总额为人民币1万余元。该赌场以“摇熟人”(即开赌之前先用骰子摇出一个点数,赌场中再次摇出该点数的,“皇帝”不赔赌赢的赌客)的方式抽头渔利。陈梦军、“豹子”在赌场开设期间,除去赌场各项开支费用,每人分得人民币2万余元。2017年3月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到邾城街梅店村查处了该赌场,当场查获了陈某等4名参赌人员。同月24日,陈梦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次日,公安机关以陈梦军自2017年2月底至同年3月8日在邾城街铁弄村、梅店村共开设赌场十余天,共计盈利人民币4万余元的违法行为为由,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同年4月7日将其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1、邓某、陈某、金某、梅某、梁某、程得胜、李某、韩某、程某、王某、吴某2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表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梦军伙同他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抽头渔利金额为人民币4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梦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陈梦军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梦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12月24日止。罚金款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春芳人民陪审员  吴华林人民陪审员  袁东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