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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5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潘仕鸿、梁爱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仕鸿,梁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5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潘仕鸿,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委托代理人:黄涛,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由柳州市柳北区雅莲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执行人:梁爱明,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潘仕鸿与梁爱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桂0205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爱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仕鸿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爱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梁爱明无汽车、房产及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梁爱明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工资收入又因其他执行案被本院冻结。且申请执行人潘仕鸿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梁爱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仕鸿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205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松元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 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