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攀飞与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攀飞,张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1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攀飞,男。被执行人张明明。本院在执行刘攀飞申请执行张明明(2015)武民初字第0049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人民币30150元及受理费550元、执行费55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明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刘攀飞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张明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执137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