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壹原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壹原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财保37号申请人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江油市华丰新村9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委托代理人李远能、吴鸿瑞,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72324384XQ。被申请人四川壹原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油市战旗镇海棠村。法定代表人杨明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570744917N。申请人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壹原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壹原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自愿对申请人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承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壹原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如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四川壹原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由申请人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及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三、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四川广通建设有限公司所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万 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小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