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田雨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田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3105号原告李田雨,男,199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郑国平,河南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晁全升,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守敬路北段西侧。负责人张宏敏,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田雨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田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李田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11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日21时20分,潘华杰驾驶豫AM135**号小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漯公路至人和乡政府前东西公路上,因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南侧树上,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潘华杰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投保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原告认为,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本案所诉保险纠纷已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豫1721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李田雨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又起诉的,应另行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田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退还给原告李田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慧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