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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民终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37.上诉人申昌虎与被上诉人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恩孜、原审第三人珲春森林供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昌虎,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金恩孜,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2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申昌虎,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河南街翔宇小区*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台村。法定代表人:范振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颖,辽宁鑫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金恩孜,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军民路***号*号*单元***室。原审第三人: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靖和街森林山北路。法定代表人:褚月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申昌虎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恒久管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恩孜、原审第三人珲春森林山供热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申昌虎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当,属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根据该条的规定,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穷尽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至于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判断,不仅仅指法院已经使用了其他送达方式,而且应当包括法院对受送达人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已经尽力调查。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申昌虎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是不同的,原审法院既然已经查封了申昌虎的房产和银行存款,就应当能查找到申昌虎的经常居住地。同时,申昌虎系延边吉龙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经理,只要在互联网输录申昌虎的名字,就可以得到该公司的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以上事实的基础上,对申昌虎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当。属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申昌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8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振涛审判员  戴艳丽审判员  许爱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全名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