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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郑吕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郑吕水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579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614991。诉讼代表人:占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丽,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吕水,男,196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与被告郑吕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郑吕水偿付原告赔付被保险人车辆损失款人民币588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吕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保险人丽水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浙K×××××5号大型普通客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商业险。2014年5月26日,被告郑吕水驾驶大中型拖拉机丽水与被保险人所有浙K×××××5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保险人所有浙K×××××5号大型普通客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吕水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被保险人丽水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提出索赔申请,后原告向被保险人赔付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5885元,依法取得追偿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吕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人民币58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吕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史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