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4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玉红与刘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红,刘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627号原告赵玉红,女,汉族,1966年11月30日生,现住南阳市。被告刘凯峰,男,汉族,1976年4月8日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原告赵玉红与被告刘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刘凯峰的详细地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有明确的住所地,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赵玉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楠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人民陪审员 尚光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妍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303民初4627号原告赵玉红,女,汉族,1966年11月30日生,现住南阳市工农路锦利名苑,身份证号412901196611301525。被告刘凯峰,男,汉族,1976年4月8日生,现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港岛路馨鑫花园5号楼3楼东户,身份证号410102197604082518。原告赵玉红与被告刘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刘凯峰的详细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有明确的住所地,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原告赵玉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肖楠人民陪审员王拥军人民陪审员尚光平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魏妍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