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舒友斌与田桔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友斌,田桔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舒友斌,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田桔生,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行政事务人员,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友斌与被执行人田桔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溆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田桔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舒友斌借款17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700元及执行费2450元。被执行人田桔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舒友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桔生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