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史敬奎与被上诉人夏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敬奎,夏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敬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君上诉人史敬奎因与被上诉人夏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7)辽108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史敬奎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雪冬,被上诉人夏君的委托代理人张兴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其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土地承包具体亩数及“四至”均有争议,且上诉人史敬奎二审期间放弃对土地面积及实际损失进行价值评估鉴定。建议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对双方争议的土地实际面积及“四至”予以查实,确认被上诉人夏君所占12.59亩土地是否在上诉人史敬奎承包的80耕地范围内。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7)辽108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26元,退回上诉人史敬奎。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白羽彤审判员 侯冀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