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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35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3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机构代码:14032609-6。被执行人谷祥,男,1969年11月29日生,住亭湖区。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亭商初字第01509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谷祥自行协商履行方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902执3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丽华审 判 员  徐 江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裴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