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汉中泰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陕0702执1410号本院在执行汉中泰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汉中泰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汉中泰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7)陕070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金钱给付义务974200.04元未付。现被执行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组织结构代码68478680-8、法定代表人陈生(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