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3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开成、熊成琼与熊文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边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成,熊某琼,熊文光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523民初63号 原告黄某成。 原告熊某琼。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绍炜,天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熊文光。 委托代理人熊某栋,系熊文光儿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92年7月28日生,苗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屏边县,系熊文光儿媳,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原告黄某成、熊某琼与被告熊文光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驹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23日原告黄某成、熊某琼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黄某成、熊某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成、熊某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黄某成、熊某琼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驹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劲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