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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吴中奇、罗小军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中奇,罗小军,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13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吴中奇,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兆青,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真,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罗小军,男,197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谈洁,女,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再审申请人吴中奇因与被申请人罗小军、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民初字第2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吴中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中奇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中奇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