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执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宋辉与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辉,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2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宋辉,男,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白立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宋辉申请执行郑州惠众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宋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7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