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5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陈美东与吉林省盛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东,吉林省盛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5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美东,男,196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东丰县。被执行人吉林省盛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法定代表人王宝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美东与吉林省盛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向被申请人吉林省盛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吉林省盛昌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经五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封的标的物,因该查封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有交叉,后当事人同意协商解决,故暂停了本院的评估、拍卖。经向申请人告知,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美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鹏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