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刑更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江伦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江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732号罪犯王江伦,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黔江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江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责令王江伦等三人共同退赔人民币11675元;责令王江伦退赔人民币418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5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江伦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人民币450.06元,本次申请减刑拟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3月15日因不服从分工被扣2分;2017年5月8日与他犯推搡被扣50分;2017年6月12日与他犯争吵不听劝止被扣20分。认定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提供的罪犯减刑(假释)于2017年8月1日填写的罪犯呈报减刑(假释)考核期内消费情况汇总表、罪犯呈报减刑(假释)申请表及提请对罪犯王江伦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江伦在服刑期间,月均消费高,但本次报请减刑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缴纳财产刑数额过低,且多次违规被扣,未能认真遵守监规纪律,依法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江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金  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