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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恒力置业有限公司与长垣县孟岗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力置业有限公司,长垣县孟岗镇人民政府,马红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4085号原告河南恒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中,任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西环路与新长路交汇处。被告长垣县孟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文胜,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孟岗镇政府。第三人马红英,女,成年人,住长垣县。原告河南恒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县孟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马红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向河南恒力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17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河南恒力置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河南恒力置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恒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崔爱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