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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中海与钟先鹏民间借贷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中海,钟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杨中海,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新宁县人。被执行人:钟先鹏,男,汉族,1955年4月15日出生,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中海与被执行人钟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528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694819万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行有可供执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阳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