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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6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697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丰智东路11号4层409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丽明,女,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甲28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香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洋,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538号。法定代表人:顾玮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书彦,男,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员工。上诉人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住总建设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9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住总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中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在审理过程中未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永创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超出了住总公司的诉讼请求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94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67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徐 冰审判员 刘国俊审判员 范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梦芸书记员 马子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