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5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志远与国佃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远,国佃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232号原告:刘志远,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国佃智,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东路212号。负责人:张相武,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远与被告田佃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由原告刘志远承担。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宪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