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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邓战华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战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35号罪犯邓战华,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7日作出(2008)邵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战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邓战华赔偿附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90065.44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复字第67号刑事裁定,核准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邵中刑一初字第15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战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9月4日交付执行。2011年3月1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5年5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邓战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不同意娄底监狱对罪犯邓战华的提请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邓战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邓战华共获得8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战华在服刑期间,已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获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谅解,且该犯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是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战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9年11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