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4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虎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虎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负责人:田江涛,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张虎孟,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张虎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虎孟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