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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新龙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新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550号罪犯李新龙,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2011)涟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14日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2015年10月15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新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新龙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新龙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李新龙共获得表扬5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3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新龙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新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1年7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