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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执恢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琼纪张兴春等与李发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学明,张明松,江琼纪,张兴春,张兴禹,张彩霞,李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4执恢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伍学明,女性,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明松,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江琼纪,女性,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兴春,女性,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兴禹,女性,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申请执行人张彩霞,女性,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被执行人李发勇,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兴春等人与被执行人李发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3)开法民初字第01497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61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7)渝0154执恢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权利人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少辉审判员  谭孝明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