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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执恢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弄六村民委员会、覃某益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弄六村民委员会,覃某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8执恢33-1号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弄六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忠汉,村主任。被执行人覃某益,男,1949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弄六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覃某益为林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法院(2002)河地民终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覃某益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林场损失费用23719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得款101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227047元。因被执行人目前生活困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恢复申请再次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28执恢33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宝国审判员  卢宝尚审判员  唐毓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