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执13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重庆事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柳州公司、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事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柳州公司,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事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柳州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马骅。被执行人: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韩翊。重庆事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柳州公司与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204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重庆事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柳州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87065.53元及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重庆事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柳州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骏信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重庆事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柳州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204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齐 颂 梅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记员 于饶徐继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