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20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俊英与杨太钢、南京国踞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英,杨太钢,南京国踞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2023号之一原告:李俊英,女,汉族,1967年5月出生,住平原县。被告:杨太钢,男,1965年9月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南京国踞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原告李俊英与被告杨太钢、南京国踞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暂时中止案件的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