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正奇、史艳晶、林清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正奇,史艳晶,林清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1292号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法定代表人:杨郝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正奇,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史艳晶,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林清云,女,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正奇、史艳晶、林清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宗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