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财保50号申请人: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望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忠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来强,男,汉族,1989年1月22日出生,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金水花园3-1-902室。被申请人:王冰,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申请人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冰名下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区、河南省南阳市××区的两套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号:×××)一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冰名下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区房权证字第XX**号)的过户登记手续,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冰名下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区房权证字第XX**号)的过户登记手续,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宁夏泰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江新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桑浩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