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将欠款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民初15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