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3民初41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程志刚、魏天萍等与魏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刚,魏天萍,魏骞,王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4173号原告:程志刚,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枣阳市。原告:魏天萍,女,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枣阳市,系程志刚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锋,枣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骞,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现住枣阳市。被告:王静,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现住枣阳市。系魏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志刚、魏天萍诉被告魏骞、王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志刚、魏天萍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志刚、魏天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志刚、魏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程志刚、魏天萍负担。审判员  孙延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一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