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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王照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王照贤,马泽峰,仇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恢130号签发:核稿:拟稿:打印:1份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泾川大道144-146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6102-9。负责人:汪希纲,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靓英,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照贤,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马泽峰,男,1963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仇国兵,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泾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照贤、马泽峰、仇国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照贤、马泽峰、仇国兵未履行该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泾县支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执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照贤、马泽峰、仇国兵均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2015年8月1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照贤因S322宣泾公路改建工程拆迁房屋可获得的置换房屋两套,现因执行期限将至,相关管理部门至今未给予办理两套置换房的产权证明而无法司法处置。另执行期限内本院未能查找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收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收入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朱木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 琴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