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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易二香犯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二香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2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二香,女,199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江西省于都县仙下乡石陂村石圾组,住咸阳市秦都区玉泉东路泉南一巷毛条小区*号楼*单元*层*户。因本案于2017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公诉刑诉(2017)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二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二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易二香将蒋某某骗至咸阳市在秦都区玉泉东路泉南一巷毛条小区1号楼2单元3层西户的传销窝点,为迫使蒋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同房时龙、张金虎、张智斌、唐川、陈义梦(后者均另案)对蒋某某进行看管,直至同月30日中午蒋某某被群众解救。被告人易二香辩称:她对起诉书指控的��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易二香将蒋某某骗至咸阳市在秦都区玉泉东路泉南一巷毛条小区1号楼2单元3层西户的传销窝点,为迫使蒋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同房时龙、张金虎、张智斌、唐川、陈义梦(后者均另案)对蒋某某进行看管,直至同月30日中午蒋某某被群众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易二香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同案人房时龙、张金虎、张智斌的供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二香同他人共同以监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数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易二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二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8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增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