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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辖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孙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孙慧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辖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576648248J。法定代表人:刘海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慧琴,女,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上诉人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2民初2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未曾向其指定汇款账户,孙慧琴亦未曾向上诉人打过借款。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慧琴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并提交了德州星凯家居有限公司2014年9月26日向孙慧琴出具的收款收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双方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而本案被上诉人孙慧琴为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孙慧琴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故孙慧琴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治国审判员  彭 岚审判员  熊达和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应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