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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51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政权与东华镇何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政权,东华镇何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5135号原告:张政权,男,1976年5月6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东华镇何门村村民委员会,住登封市东华镇。法定代表人:崔永军,任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政权与被告东华镇何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政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96元,减半收取2498元,由原告张政权承担。审判员  杨海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慧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