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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景学与朱忠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学,朱忠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刘景学,男,1957年11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黑龙江省鸡东县兴农镇。被执行人朱忠杲,男,1958年9月24日生,朝鲜族,鸡东县兴农镇工商所干部,住址鸡西市城子河区。本院在执行刘景学申请执行朱忠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景学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将工资账户内存款给付被执行人看病,取完钱后,本院再次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忠杲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景学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朱忠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89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国柱审判员  邵 海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