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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5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5563陈红武与苏州安冉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武,苏州安冉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5563号原告:陈红武,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安冉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新港东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776348300。法定代表人:谷峰。原告陈红武与被告苏州安冉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陈红武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红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红武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计521元,由原告陈红武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云超代理审判员  徐 冰人民陪审员  周秀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王 伦书 记 员  陈寒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