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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新国与李海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国,李海涛,刘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77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国,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李海涛,男,1954年4月17日生,回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刘英芳,女,1961年9月29日生,回族,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英芳名下银行帐户(账户内暂无存款),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3民初26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审判员 苏向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