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徐文莉、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莉,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万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徐文莉,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000166-X,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梅园大道8号17栋。法定代表人陈万安,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万安,男,汉族,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文莉与被执行人陈万安、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602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万安、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文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万安、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10414.5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20314.1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万安、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文莉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万安、鹰潭市万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徐文莉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602民初341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官 超审 判 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