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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范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3刑初224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华容县,现住华容县。2015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6年6月2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羁押于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红、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因手中无钱,遂骑摩托车外出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当被告人范某某来到华容县插旗镇被害人黄某家门前,见四周无人,便撬窗入户,盗得现金2000元及手机一部。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话单分析说明、手机开户信息、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李某、涂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赵某的陈述;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勘验、检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刑事判决书在卷证实被告人范某某因盗窃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刑一年,尚在刑罚执行期间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新罪,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其盗窃所得的财物应予以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二、责令被告人范某某将所盗窃的财物退赔给被害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肖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成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个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有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