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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颖与耒阳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颖,耒阳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衡阳市牵手财富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1204号 原告:徐颖,女,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告:耒阳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栖凤园管理区蔡伦北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刘敏雄。 被告: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277号云沙诗意9栋1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林。 被告: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环城南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谢恒生。 被告:衡阳市牵手财富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开发区晓霞街迎龙银港小区9栋1楼。 法定代表人:周茂卿。 原告徐颖与被告耒阳市金桥实业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衡阳市汇方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衡阳市牵手财富民间资本投融资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徐颖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颖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颖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由原告徐颖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亮 审 判 员  罗 诚 人民陪审员  刘忠道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谭雅之 校对人:谭 雅 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