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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曹琼与乔文宣、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琼,乔文宣,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财保76号申请人曹琼,男,1971年生。被申请人乔文宣,男,1985年生。被申请人郭芳,女,1987年生。申请人曹琼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保全金额10000.00元,申请人提供相应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保全请求与其提供的担保材料客观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申请人乔文宣、郭芳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内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曾祥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鸣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