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东阁、姜玉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张东阁,姜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239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东阁,男,198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姜玉玲,女,198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东阁、姜玉玲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租金75207.24元及滞纳金、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848元、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执行费1058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房产信息,且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