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6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周守文、荣少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守文,荣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周守文,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荣少刚,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三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6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荣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荣少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荣少刚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荣少刚在中国农业银行三江县侗乡支行开户账62×××199内的存款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罗桃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荣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