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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6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周守文、荣少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守文,荣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6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周守文,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荣少刚,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三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6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荣少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荣少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荣少刚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荣少刚在中国农业银行三江县侗乡支行开户账62×××199内的存款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民书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罗桃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荣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