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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波、袁广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波,袁广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248号申请人徐波,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袁广定,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人徐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9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袁广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袁广定立即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袁广定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申请人徐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袁广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聂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闵子鸿 来自: